(2016)鄂0116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亚林与普朝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亚林,普朝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274号原告:焦亚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普朝操。原告焦亚林与被告普朝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焦亚林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亚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亚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435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焦亚林负担。审判员 罗守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