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晓霞与闵学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霞,闵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300号申请人朱晓霞,女,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被执行人闵学民,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我院在执行朱晓霞与闵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闵学民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新县支行,账号为16×××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审判员 郑 磊代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