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丁希红与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丁希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查振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进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希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先云,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查振斌。上诉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希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查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与被上诉人丁希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安庆中北巴士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京审 判 员 高 平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