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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孙向军与吴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向军,吴畏,北京思维永乐金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杏禹,北京大路广翼水产研究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向军,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琴,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畏,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思维永乐金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中山公园愉园。法定代表人:吴畏,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李杏禹,女,1982年4月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大路广翼水产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夏村鱼场。法定代表人:王保良。上诉人孙向军因与被上诉人吴畏、原审第三人北京思维永乐金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杏禹、原审第三人北京大路广翼水产研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38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向军于2016年10月2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向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向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469元,减半收取4234元,由上诉人孙向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旭燃书 记 员  俞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