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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有明与马玉龙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明,马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879号原告王有明,男,1979年10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杨乔、张世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龙,男,1969年8月2日生。原告王有明与被告马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朱吉友于2016年10月20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明提出撤诉申请理由适当、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有明负担。审判员  赵志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