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572号原告:张×,女,汉族。被告: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秀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