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文超富、覃念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超富,覃念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超富,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关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覃念坤,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关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邦强、代检察员黄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为获取不法利益,窜至桂平市厚禄乡三角圩工商所门前,由覃念坤负责望风,文超富负责上前偷摩托车,将被害人甘某停放在工商所门前的一辆珠江牌摩托车盗走,后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该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超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念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文超富、覃念坤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百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珠江牌摩托车一辆,发还被害人甘曾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