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龚卫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龚卫清,艾永红,宋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106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中山路69号。被申请人龚卫清,男,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艾永红,女,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宋慧慧,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龚卫清、艾永红、宋慧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卫清、艾永红、宋慧慧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龚卫清、艾永红、宋慧慧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简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