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昌委与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委,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黄昌委,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昌委与被执行人李雪峰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1198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尚余人民币21442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630号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