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建与鄂军、刘学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鄂军,刘学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3民初756号原告:张建,女,汉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委托代理人:刘敏,内蒙古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军,男,达斡尔族,法律工作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第三人:刘学臣,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原告张建与被告鄂军、第三人刘学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建于2016年10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 判 长 宋 涛审 判 员 白 文人民陪审员 张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