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3执1326号之二十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潮支行,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1326号之二十四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潮支行。被执行人:陈芳。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芳在中国民生银行50×××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03.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芳在中国民生银行50×××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0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