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建峰与颜廷旗、秦庆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颜廷旗,秦庆莲,郝东显,阳谷古阿井酿造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362号之一申请人:张建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颜廷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申请人:秦庆莲,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申请人:郝东显,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阳谷古阿井酿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齐店。法定代表人:颜廷旗,经理。申请人张建峰与被申请人颜廷旗、秦庆莲、郝东显、阳谷古阿井酿造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建峰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颜廷旗、秦庆莲、郝东显、阳谷古阿井酿造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案外人王兵以其所有的鲁P×××××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颜廷旗、秦庆莲、郝东显、阳谷古阿井酿造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二、查封案外人王兵所有的鲁P×××××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025元,由申请人张建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