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9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百光与何宜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百光,何宜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346号原告:唐百光,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何宜骏,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唐百光与被告何宜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原告唐百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百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百光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唐百光负担。审 判 长 冉舒坦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尹桂芳书 记 员 杨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