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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9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百光与何宜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百光,何宜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346号原告:唐百光,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何宜骏,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唐百光与被告何宜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原告唐百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百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百光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00元,由原告唐百光负担。审 判 长  冉舒坦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尹桂芳书 记 员  杨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