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何华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2796号原告:何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礼豪。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华诉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一、劳动仲裁请求:何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何华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4548元;3.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华支付2014年、2015年高温补贴1800元。二、劳动仲裁结果:1.何华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20日解除;2.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支付何华2014年、2015年高温津贴1500元;3.驳回何华的其他仲裁请求。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赔偿金114548元(4091元×14个月×2);3.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1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解除时间,因原告系仲裁时提出该请求,仲裁裁决认定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20日解除,该时间被告无异议,原告亦表示同意以法院确定时间为准,因此本院确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针对争议的事项双方提供证据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书1份,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2份,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1份,通告1份、关于待岗期间员工学习安排的告知书1份。被告提供的证据:员工学习安排告知书1份、学习告知书公示照片2张、员工代表大会参会通知1份,临时员工代表大会通知1份、签到记录5张,OA系统截图3张,船板生产技术培训计划1张、2015年-2016年度培训计划5张、培训记录26张,2015.05-2016.05工资表4张,2015.04-2016.05员工考勤14张。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原、被告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存在争议。原告主张1.被告在2011年1月前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2.2014年8月起被告一直安排原告上夜班,无转班,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3.被告以原告的工作技能及个人素质不达标为由,安排原告待岗学习,等于变相解雇原告。被告主张一直未解雇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系原告自行提出。本院认为,被告在2011年1月前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的事实虽然属实,但从2011年2月起,被告已经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原告该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定事由,其据此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原告主张被告2014年8月起一直安排原告上夜班,但对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原告认为被告安排原告待岗学习等于变相解雇原告,但对于被告基于工作岗位需要安排原告待岗学习,系被告作为企业的自主用工权,且被告在该期间并未降低原告的薪酬待遇,即使对原告拒不参加学习作出过旷工处理,但被告并未作出辞退或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该期间的工资已依法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系原告在仲裁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被告表示同意,应认定为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2014年、2015年高温津贴的问题。虽然被告提供的工资表注明了其中有高温津贴每月150元,但该证据原告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系被告自行制作,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作为生产工,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依法享有高温津贴,因此原告的该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及2015年的高温津贴共1500元(按每月150元计算10个月)。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何华与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20日解除;二、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华支付2014年及2015年的高温津贴共1500元;三、驳回原告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