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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双丽、朱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双丽,朱建华,贺伟旗,包清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754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漯河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公司理事长。被告梁双丽,女,汉族,1981年3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朱建华,男,1987年8月2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贺伟旗,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生,住漯河市临颍县。被告包清喜,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双丽、朱建华、贺伟旗、包清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梁双丽、朱建华、贺伟旗、包清喜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9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开元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