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孙玉全,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执行人 孙明春,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玉全、孙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文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魏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