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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肖玲、杜述刚与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肖玲,杜述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号第*层***座。法定代表人:王悦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玲,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述刚,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玲、杜述刚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9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重庆市江津区,但是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江津区,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资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