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瑞安市飞达包装有限公司与李国峰、戴丽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飞达包装有限公司,李国峰,戴丽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194号原告:瑞安市飞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雷利民,总经理。被告:李国峰。被告:戴丽况。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飞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峰、戴丽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飞达包装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戴亦蕾人民 陪 审员 赵 威人民 陪 审员 张朝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