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军峰等三人与宋建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英,郭军峰,郭保风,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柳英,女,1951年12月19日生,住林州市河顺镇官庄村。申请执行人郭军峰,男,1972年3月19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保风,女,1979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建军,男,1970年5月22日生,住址同上。李柳英、郭军峰、郭保风申请执行宋建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林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