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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军峰等三人与宋建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英,郭军峰,郭保风,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柳英,女,1951年12月19日生,住林州市河顺镇官庄村。申请执行人郭军峰,男,1972年3月19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保风,女,1979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建军,男,1970年5月22日生,住址同上。李柳英、郭军峰、郭保风申请执行宋建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林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