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叶某甲、叶某乙等与深圳市歆百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深圳市歆百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1002号原告:叶某甲,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叶某乙,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叶某丙,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某甲。被告:深圳市歆百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诉被告深圳市歆百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有法律关系没有理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