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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盛美翠与钱文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美翠,钱文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盛美翠,女,194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文仙,女,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小艳,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盛美翠因与被申请人钱文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马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浙07民终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盛美翠申请再审称:双方不存在争吵、扭打的事实,钱文仙反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盛美翠致其“外伤性血尿”,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且审判程序违法,请求立案再审。钱文仙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盛美翠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盛美翠、钱文仙等人因邻里纠纷而引发争吵、扭打并致双方互有损伤的事实清楚,原审综合钱文仙提交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费票据、兰溪市公安局鉴定书、××证明书等证据,认定钱文仙所受伤势与本次扭打相关,并无不当。盛美翠所提不存在扭打并致钱文仙损伤的事实、原审程序违法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盛美翠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美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