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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松凯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刚,绥芬河市松凯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刚。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松凯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成,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永刚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松凯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松凯经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绥芬河市松凯经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洪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