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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凡福、吕美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凡福,吕美兰,吕兴泉,吕爱芹,魏金香,吕兴茂,李桂兰,吕兴国,安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亮,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吕凡福,男,195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吕美兰,女,195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吕兴泉,男,195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吕爱芹,女,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魏金香,女,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吕兴茂,男,195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桂兰,女,195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吕兴国,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被执行人:安凤云,女,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吕凡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1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