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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6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为镌与雷佳三、付华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镌,雷佳三,付华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6159号原告:陈为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佳三。被告:付华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朝阳公寓2、3号店面及夹层。负责人:陈建德。原告陈为镌与被告雷佳三、付华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陈为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为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陈为镌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董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