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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新与钱铖、陈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钱铖,陈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1993号原告陈新,镇江新区大港国宏物资经营部驾驶员。委托代理人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晶,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铖。被告陈国平,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华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菽蔓,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地址镇江市正东路135号。负责人刘亮,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阳,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诉被告钱铖、陈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新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