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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剑冰与朱振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剑冰,朱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朱剑冰。被执行人朱振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剑冰与被执行人朱振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