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25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新国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国,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国,男,1978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光辉,男,1984年11月27日生。关于徐新国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新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国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2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