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杨波与张程,深圳市风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张程,深圳市风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48-1号原告杨波,男,汉族,住址湖南省常德市。委托代理人XX松,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程,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深圳市风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 玮 群人民陪审员 郭 丙 英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卢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