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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泽斌与曾庆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泽斌,曾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1203-2号申请执行人甘泽斌,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人,农民,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曾庆文,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教师,住广西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2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庆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甘泽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庆文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甘泽斌与被执行人曾庆文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庆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泽斌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庆文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庆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庆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庆文至今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曾庆文在广西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工资帐户40×××98每月应发工资是3703.9元,而实发工资是153.22元的原因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庆文在广西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工资帐户40×××98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梁栋凯审判员 廖英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