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法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法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无业,住山西省阳城县润城镇润城村南北街。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无业,住本市矿区沙坪小区。上列当事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矿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张某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借款36000元。由于义务人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其未能按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鉴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矿法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孙瑞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