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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姚建与张仁宝、卢红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建,张仁宝,卢红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苏国卫,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宝,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铁梅(系张仁宝之妻),女,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宝培元,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红林,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苏省泰州市。上诉人姚建与被上诉人张仁宝、被上诉人卢红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50元,退回上诉人姚建3450元,退回上诉人张仁宝3600元。审 判 长  王晓梅审 判 员  刘立岩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善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