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建生、周崇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生,周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922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生,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崇鑫,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郑建生与被执行人周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崇鑫偿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3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周崇鑫仅在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账户(帐号:62×××82)内有存款505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用于交纳执行费、诉讼费;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922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建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