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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529号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殷都区政府南。法定代表人:薛勇,经理。被告:李伟,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中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国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培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