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红英与董洪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7执84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9********,汉族,个体户,住克山农垦社区XXX区X委XX街XX号。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3********,汉族,克山农场工人,住克山农垦社区X区X委XXX号。安某某与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农垦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1、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2、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在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4、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有价证券。5被执行人无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