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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国政与杨正寿、王美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政,杨正寿,王美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038号原告:王国政,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杨正寿,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美卿,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城南东路88号。法��代表人:杨正寿,执行董事。原告王国政为与被告杨正寿、王美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杨正寿、王美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王国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正寿、王美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正寿、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向原告王国政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三个月结一次。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讨,被告杨正寿、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还。另查明,被告杨正寿与被告王美卿于1972年10月16日在东阳市马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正寿、王美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国政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杨正寿、王美卿、浙江省东阳市汇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