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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守选与杨士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选,杨士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646号之一原告:郑守选,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杨士妹,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郑守选与被告杨士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郑守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守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守选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郑守选负担。审 判 长  易正秋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人民陪审员  鲁国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红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