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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612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陈安静与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静,王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苏06**民初5450号原告:陈安静,女,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安静与被告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以及被告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安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新支付结欠其的工资11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陈安静自2013年开始为被告王新提供日语翻译劳务。截止2014年8月31日止,被告王新共计结欠原告陈安静工资款11400元。后原告向被告王新多次催要后仍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王新辩称,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属实。其外贸服装公司于2014年8月因经营不善关闭,当时其与原告进行了工资结算即截止2014年8月31日止结欠原告陈安静工资款11400元,但因当时无力向原告发放上述工资,故双方约定于2015年年底前结清上述工资款。欠条出具后,原告曾多次通过损坏财物等方式向其索款,且原告在提供日语翻译劳务期间未尽审核义务造成公司亏损严重,故其不同意支付上述工资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安静自2013年开始为被告王新提供日语翻译等相关劳务。2014年8月31日双方结算被告王新结欠原告陈安静工资款共计11400元并当场向原告陈安静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待钱到位逐月返还。此后,原告陈安静多次向被告王新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告陈安静为被告王新提供日语翻译劳务后,被告王新结欠原告陈安静劳务报酬11400元属实,此款应予支付。被告王新辩称原告陈安静在提供劳务期间因未尽审核义务导致公司亏损,且在欠条出具后存在恶意索款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被告王新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安静支付劳务报酬1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王新负担(原告陈安静已垫付,被告王新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施於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天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