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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琼、陈琳与吕圣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琼,陈琳,吕圣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琼,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琳,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圣来,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琼、陈琳与被执行人吕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琼、陈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吕圣来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圣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圣来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圣来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吕圣来名下有车辆两部。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圣来名下车辆两部,但未实际扣押到位。(2)将吕圣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圣来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琼、陈琳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