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永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黄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某。法定代理人陶奕茂,男,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黄永新,男,汉族,住广西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与被执行人黄永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永新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陶某的法定代理人陶奕茂履行了本案债务,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黄永新已履行本案全部债务并已缴纳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3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家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