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吉0722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田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此案属重复立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