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倪刚刚、刘晓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倪刚刚,刘晓利,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倪刚刚。被执行人刘晓利。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刚刚、刘晓利、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浙商银行西安支行营业部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6年9月20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全部案款1294684.87元和本案执行费15341元。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23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