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金保与崔三反、徐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保,崔三反,徐异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1218号申请人:宋金保,男,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根,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崔三反,男,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徐异新,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金保与被申请人崔三反、徐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金保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财产或到期债权(财产为崔三反、徐异新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为某某公司到期债权),保全金额为2300000元,申请人宋金保为其保全申请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为2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宋金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三反、徐异新的银行存款或某某公司到期债权。查封金额为2300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到期债权的查封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宋金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檀丽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放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