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州新泰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新泰模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889号原告:温州新泰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法定代表人:黄乐霜。委托代理人:郑旭灿,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垟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春西。原告温州新泰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模架、模具、模板加工费144408元及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4440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新泰模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44408元及利息损失(以14440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陈 宪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