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7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唐兴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唐兴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9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组织机构代码90301900-1。代表人:梅亮,支行行长。被告:唐兴健,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诉被告唐兴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旎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