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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金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1688号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88306957,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5号院内原办公综合楼2层。法定代表人玉荣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玉荣珍,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小毅,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金梅,女,壮族,1982年8月20日生,现住河池市。本院在审理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覃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覃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祖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