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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8103.6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案款15000元,该案款已申请执行人杜某某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维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