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豹,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2013年12月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2月9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8月8日解除社区矫正;2016年3月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监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豹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芥园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千里堤花鸟鱼虫市场时发现被告人张金豹向证人蔡某、成某贩卖疑似淫秽光盘,当场从张金豹处查获光盘167张,从蔡某处查获光盘16张,从成某处查获光盘12张。经天津市公安局审查鉴定:从张金豹电动三轮车中查获的带有淫秽图案DVD光盘167张,以及张金豹贩卖给蔡某、成某的带有淫秽图案DVD光盘共28张均属于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金豹之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于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鉴于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金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10时许,在天津市红桥区千里堤市场内,被告人张金豹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向成某贩卖带有淫秽图案的DVD光盘12张,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蔡某贩卖带有淫秽图案的DVD光盘16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张金豹处扣押带有淫秽图案的DVD光盘167张及赃款人民币100元,从成某处查获带有淫秽图案的DVD光盘12张,从蔡某处查获带有淫秽图案的DVD光盘16张。经天津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涉案查获的DVD光盘共195张均属于淫秽物品。案发后,涉案查获的DVD光盘195张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成某、蔡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金豹指认淫秽光盘照片、查获赃物照片等物证照片、现场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收据、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豹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妨害了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金豹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张金豹此次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金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豹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本院(2016)津0106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金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正刚代理审判员 权 乐人民陪审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王佳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