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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与高超贤、高超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高超贤,高超勇,高超堂,高超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470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建设镇三宝街*号。主要负责人:林友潭,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烹,男,该社职员。被告:高超贤,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高超勇,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高超堂,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高超沾,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以下简称建设信用社)与被告高超贤、高超勇、高超堂、高超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日立案。原告建设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超勇、高超堂、高超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建设信用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信用社撤回对高超勇、高超堂、高超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碧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