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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薛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793号罪犯薛小龙,男,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以被告人薛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院又于2004年以被告人薛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西刑二终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小龙犯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1月20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4年2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薛小龙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薛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薛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薛小龙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薛小龙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