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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10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钟夏,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吴秀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包智慧人民陪审员  罗业锡人民陪审员  黄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玉凤 微信公众号“”